以法院的观点,劳动非公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听说有个劳动非公原则,不太明白这是啥。想知道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个劳动非公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在实际的劳动纠纷里有啥作用,对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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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非公原则并不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标准法律术语,不过从劳动法律相关的逻辑和法院审判的视角来推测,它或许和劳动关系里非公共属性的相关原则有联系。 在劳动法的范畴中,劳动关系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它既包含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公法性质体现在国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上限等,以此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和规范,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而所谓的“非公”方面,也就是私法性质,强调的是劳动关系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充分体现了劳动非公原则中的私法属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具体条款。例如,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就奖金的发放方式、具体金额等进行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院的观点来看,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会充分考量劳动非公原则。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纠纷。但要是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约定就是无效的,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劳动非公原则在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起着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法律干预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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