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哪些疑难问题?

我最近遇到了劳动方面的纠纷,对一些复杂的情况不太明白。想了解在劳动争议类案件里,通常会有哪些让人困惑的疑难问题,比如在合同规定、权益纠纷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好让我清楚自己的处境和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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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首先是工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10年工龄起算点不明确。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因法不溯及既往,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之前工龄不算;另一种认为只要新法实施前后工龄连续,就都应计算。 其次,“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需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若劳动者离职数年后再被招用,岗位和部门不同,从字面理解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这会让用人单位有顾虑,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能提出异议引发纠纷。 再者,提前解约违约金规定也存在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之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时也可约定违约金。所以,新法实施前依据旧条例约定的提前解约违约金是否有效存在歧义。 另外,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也有困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劳动者因缴纳社保年限不足或未办妥养老金申领手续,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能否终止不明确。还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承担清算工作的劳动者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相关义务,也存在疑问。 最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一年,权利义务也需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支付二倍工资,自第13个月起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这一年内,双方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等,法律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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