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要签一份标准施工合同,对违约金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违约金一般怎么确定,要是没按合同时间完工、没按时付款等情况,违约金该怎么算,有没有个具体标准和范围,所以来问问标准施工合同违约金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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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合同违约金有多种规定情况。首先是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比如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双方可事先约定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一定比例(如5%)的违约金给发包方。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例如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计算方法可以是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其次是法定违约金。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施工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方无法正常使用建筑物,发包方重新修复的费用以及预期收益的减少部分都可作为要求施工方赔偿的范围。 另外,关于违约金限额,法律没有过多限制,工程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不过,《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即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包括上限),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达到“过分高于”程度时可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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