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了解彩礼的概念。彩礼通常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它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比如小明和小红经人介绍谈恋爱,小明按照当地习俗给了小红家彩礼,但后来两人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小明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法院大概率会支持。 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而后又离婚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也会支持。这是因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彩礼给付的目的没有真正实现。例如小张和小李登记结婚后,因工作原因一直两地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之后两人离婚,小张就可以请求小李返还彩礼。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同样会予以支持。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老王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儿子儿媳离婚时,老王儿子就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若双方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另外,双方的过错程度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如果是接受彩礼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婚姻无法继续,在返还彩礼时也会有所体现。总之,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