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返还彩礼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准备和对象分手,之前给了对方家彩礼,现在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想了解一下最高法对于返还彩礼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返还的比例又是怎样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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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 首先,需要明确彩礼的概念。彩礼一般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通常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这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订婚仪式,给了彩礼,但最终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里强调的是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也能请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返还比例。并不是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一定会全额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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