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责任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规定主要涉及责任程度划分和鉴定相关流程等方面。 首先,在责任程度划分上,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 - 90%;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 - 40%;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其次,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收到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被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历资料除外。 最后,在鉴定流程方面,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之后双方当事人退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