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捐赠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现金捐赠是企业或个人以现金形式向其他主体进行无偿给予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捐赠方来说,一般是企业进行现金捐赠。企业的现金捐赠通常被视为一项营业外支出。这是因为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而捐赠并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支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现金捐赠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例如,甲企业向某慈善机构捐赠了 10 万元现金,那么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就是: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 对于接受捐赠方,如果是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按照会计准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企业在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比如,乙企业收到丙企业的现金捐赠 5 万元,乙企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50,000;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50,000。 如果接受捐赠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的捐赠,应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这里的限定性收入是指捐赠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非限定性收入则是指除限定性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例如,某慈善基金会收到一笔 8 万元的现金捐赠,捐赠人未对该笔捐赠设置限制条件,那么该基金会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0,000;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80,000。 此外,在税务处理方面,捐赠方的捐赠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接受捐赠方取得的捐赠收入,一般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