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计提企业所得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不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次,关于计提方法。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 实际利润额 × 适用税率。实际利润额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适用税率方面,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某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为100万元,且不属于特殊优惠税率范围,那么该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100 × 25% = 25万元。 在计提时,会计分录通常为: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缴纳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最后,要注意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