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调整?
我公司有残疾职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知道该怎么对残疾职工工资进行调整。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调整方法和相关规定,不然怕在纳税申报时出问题,影响公司财务情况,所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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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残疾职工工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支持的,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同时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那部分收入。它是通过收入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得到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多少工资,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多扣除同样金额的部分。 例如,某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为20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正常扣除这20万元工资外,还能额外再扣除20万元,相当于总共扣除40万元。这样一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了,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就相应减少。 企业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企业要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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