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时可行吗?
我公司安置了一些残疾人,听说安置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扣除。现在到了一季度预缴税款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能不能在这个时候就进行安置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操作,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避免税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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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能否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时进行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概念。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如果雇佣了残疾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正常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外,还能额外再多扣除一部分工资数额,这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是否能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时进行加计扣除,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不过,对于加计扣除的时间,通常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进行安置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分为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阶段。预缴税款是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按照一定的方法预先缴纳税款,而汇算清缴则是在年度终了后,对全年应纳税额进行汇总计算,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这个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可以准确统计全年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并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时,企业通常不能进行安置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企业需要先按照正常的工资支出进行预缴税款的计算,等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操作,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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