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健在时该怎么办理领养手续?
我想领养孩子,但是孩子的一方父母还健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去办理领养手续,也不知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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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在一方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办理领养手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领养,也称为收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一方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也就是说,如果要在一方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办理领养,一般需要健在的这方父母自愿送养。同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领养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步,收养人、送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送养人如果是孩子健在的一方父母,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等。第三步,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收养人、送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调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具备抚养能力、送养人的送养意愿是否真实等。第四步,如果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在整个办理领养手续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以保障收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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