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拆迁行政诉讼?


拆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当面临拆迁纠纷,如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认为拆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时,就可以考虑通过拆迁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申请拆迁行政诉讼,首先需要确定适格的被告。通常作出拆迁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比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行政部门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材料则要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来收集,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房屋评估报告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以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 然后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拆迁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拆迁案件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所以通常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就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参加庭审,遵守诉讼程序,积极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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