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如何适用法律?


涉外行政诉讼,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活动。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涉外行政诉讼以我国行政诉讼法为基本适用依据。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都要遵循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如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都要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来进行。 其次,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当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时,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体现了在国际交往中对国际条约的尊重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例如,如果某个国际条约规定了某种行政行为的特殊审查程序,而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在符合条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再者,关于法律适用的优先性问题。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有相关规定,并且两者存在冲突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优先适用哪一个。通常,对于我国已经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事项,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国际条约基本原则的,优先适用国内法。 另外,对于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遵循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最后,在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国内法、国际条约以及相关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