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程序特点是什么?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受案范围及程序特点。 首先,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涵盖了各类经济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则包括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等。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这是因为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行政权力的行使,不适合通过仲裁这种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其次,仲裁的程序特点。一是自愿性。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启动的,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发生纠纷通过某仲裁机构仲裁,那么日后有纠纷时就可以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二是专业性。仲裁机构会聘请各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比如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仲裁庭可能会有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对工程质量、造价等问题能够做出更专业的判断。 三是灵活性。仲裁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像诉讼那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规则等,这使得仲裁程序更加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四是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诉讼案件通常公开审理不同,仲裁过程和结果都可以不对外披露,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相对私密的纠纷解决环境。 五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避免了像诉讼那样可能出现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漫长过程,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了解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程序特点,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