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后房屋卖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我买了套房子,后来发现这房子有异议登记。我担心这房子的买卖会不会受影响,不知道在这种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我和卖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心里一直不踏实,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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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异议登记后房屋卖给第三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它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随意处分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异议登记并不具有阻止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房屋存在异议登记,所有权人依然有权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他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点。第三人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要看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即便存在异议登记,第三人也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反之,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房屋。 此外,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警示第三人,使其知晓该房屋权利存在争议。如果第三人在明知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仍与所有权人进行交易,那么其主观上可能不构成善意,在后续的纠纷中可能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失效后,房屋的交易将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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