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禁用词怎样可以免除处罚?

我在做广告宣传时,不小心用了广告法里的禁用词,现在很担心会受到处罚。想了解下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免除处罚,比如主动改正之类的,具体需要怎么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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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如何免除处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广告法禁用词的相关概念。广告法禁用词是指在广告宣传中禁止使用的一些词汇,像“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使用这些禁用词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那么,在违反广告法禁用词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免除处罚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以,如果违反广告法禁用词的情况属于以下情形,是有机会免除处罚的。首先是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比如,广告刚发布不久,还未广泛传播,就被发现使用了禁用词,此时及时停止发布,并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去除禁用词,且没有消费者因为这个禁用词受到误导而产生损失等危害后果,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予行政处罚。其次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例如,商家是第一次在广告中使用禁用词,而且广告影响范围较小,没有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同时商家在得知违规后迅速采取措施改正,那么也有可能免除处罚。此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商家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故意使用禁用词,比如是文案编辑人员的疏忽等原因导致,且有相关证据支持,也可能不被处罚。 总之,违反广告法禁用词后,若想免除处罚,关键在于要符合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并且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改正措施,尽可能降低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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