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怎样可以不用坐牢?


在公诉案件中,不用坐牢其实是指不被实际羁押执行刑罚,这在法律上有多种情形。首先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况,检察院就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犯罪嫌疑人自然不用坐牢。 “缓刑”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不用实际坐牢了。 “免予刑事处罚”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比如犯罪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可能会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取保候审。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用在看守所等场所被羁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