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在理解民法典中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首先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情况,那么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如何偿还这些债务。要是双方商量不出结果,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在判决共同债务承担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等情况。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债务,可能会承担相对较多的债务份额。还有债务的形成原因,如果债务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或者不合理的消费导致的,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有所考量。此外,法院还会考虑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所以,对于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双方首先可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