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业务收入如何计算广宣费?


在合伙企业中,广宣费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推广自身业务、提高知名度而产生的费用。对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广宣费,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所以在计算广宣费时,其他业务收入是要纳入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这个基数中的。也就是说,要先确定合伙企业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然后按照上述对应的扣除比例来计算可扣除的广宣费金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宣费小于或等于计算得出的可扣除金额,那么实际发生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广宣费大于计算得出的可扣除金额,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一个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合伙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100万元,那么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就是600万元。按照15%的扣除比例计算,可扣除的广宣费金额为600×15% = 90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80万元,那么8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广宣费100万元,那么当年只能扣除90万元,超过的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