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组合计税价格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无法直接确定计税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用于计税的价格。它主要用于一些特殊的商品销售或者应税行为,比如进口货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等。 在进口货物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于进口货物,如果以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其完税价格就是到岸价格;如果是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 =(FOB价格 + 运费)÷(1 - 保险费率)。这里的完税价格其实就是一种组合计税价格,它综合考虑了货物的货价、运输费用以及保险费用等因素。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另外,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方面,如果按照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且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也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