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怎样计算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主要解决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时赔偿费用计算标准的问题。下面来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 首先,解释几个关键概念。“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原本是基于户籍的划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标准不能简单依据户籍来确定。 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赔偿费用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在赔偿标准上,复函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农村居民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充分考虑到了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避免了仅仅因为户籍因素,而使在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较低的赔偿金额,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如果农村居民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需要提供如居住证、租房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