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并后减原则的数罪并罚该如何计算?


先并后减原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一种重要计算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这个原则以及它的计算方式。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接下来,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了3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一步,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基本规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当数罪均为有期徒刑时,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在张三这个例子中,前后两个判决的总和刑期是10 + 5 = 15年,不满35年,所以根据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假设法院决定执行13年。 第二步,进行“减”的操作。因为张三已经执行了3年刑期,这3年要从新判决决定的13年刑期中减去。所以,张三最终还需要执行的刑期就是13 - 3 = 10年。 不过,在实际应用中,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如果新发现的罪和之前判决的罪属于同种罪行,在量刑时也需要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且,对于一些复杂的数罪情况,可能涉及到不同刑种的并罚,这就需要严格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准确计算。总之,先并后减原则的核心就是先合并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