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与国家合资企业财产该如何计算数额?


在探讨对贪污与国家合资企业财产如何计算数额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与国家合资企业的财产,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计算贪污数额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 首先,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对于与国家合资企业财产,虽然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国有财产,但其中包含国有成分。 在计算贪污数额时,通常要根据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来确定。如果贪污的是现金,那么直接以现金的金额作为贪污数额。例如,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了企业账户中的50万元现金,那么这50万元就是贪污数额。 如果贪污的是实物,如设备、原材料等,一般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比如,犯罪嫌疑人将企业的一台设备私自变卖,该设备在市场上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那么贪污数额就是30万元。这里的市场价格评估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一些涉及股权等复杂财产形式的情况,计算贪污数额会更加复杂。一般要综合考虑股权的实际价值、市场行情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与国家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在计算贪污数额时,要对该股权在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参考企业的净资产、盈利能力等指标。 此外,如果贪污行为涉及到多个阶段或者多种财产形式,要分别计算每一项贪污财产的数额,然后将它们相加,得出总的贪污数额。例如,犯罪嫌疑人既贪污了企业的现金,又侵占了企业的实物资产,那么要分别计算现金和实物资产的贪污数额,然后将两者相加。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准确计算贪污数额。对于与国家合资企业财产贪污数额的计算,既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也要确保计算结果的客观公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