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不保值的东西该如何计算?


在离婚时,对于不保值物品的计算和分割,需要先区分这些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获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些不保值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比如,对于结婚后一起买的贬值较快的汽车,双方可以商量由一方获得汽车,然后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把汽车卖了,将卖车的钱进行分割。要是双方协商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就明确了这一判决原则。 而婚前个人财产,像一方在结婚前自己购买的物品,只要在婚后共同使用但没有出现明显贬值现象,就仍属于个人财产。不过像家用小型轿车这类贬值较快的物品则需特殊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是一方婚前的不保值物品,在婚后正常使用坏了、消耗没了,离婚时不能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 总之,离婚时不保值物品的计算和分割,关键在于先确定物品的性质,再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处理。 相关概念: 市场法: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参照物进行对比分析,以可比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统称。 收益法:通过将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进行资本化或折现计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各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按照重新建造或重置被评估对象的思路,将重建或重置成本作为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再扣除相关贬值因素,最终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的总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