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住所地的连续一年该如何算连续?
我在一个地方住了一段时间,中间因为工作原因去外地出差了一个月,之后又回来继续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在经常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里呢?我不太清楚这个‘连续一年’具体是怎么界定的。
展开


在法律上,经常住所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这里的“连续一年”的计算是较为关键的。 首先,连续居住强调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居住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的连续居住,并非是指一天都不能中断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一些合理的、短暂的原因而暂时离开经常居住地,之后又回来继续居住,这种情况通常是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居住的。例如,因为出差、旅游、探亲等原因短暂离开,只要离开的时间不是很长,不影响整体上连续居住一年的状态,就不会被认定为居住的中断。 然而,如果离开的时间过长,或者有明确的不再回来居住的意图,那么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连续居住了。比如,某人在一个地方住了半年后,因为工作调动去了另一个城市,并且在那里长期居住和工作,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之前的居住为连续一年。所以,判断是否连续居住一年,需要综合考虑离开的原因、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的居住意图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