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诉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有国家公诉时效这回事。我想知道这个公诉时效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又依据什么来确定具体的时间长度呢?弄清楚这个对我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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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时效,也被称为刑事追诉时效,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通常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追诉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起始时间,《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在诈骗罪中,诈骗行为实施完毕获得财物那天就是犯罪之日。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如多次盗窃;继续犯则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他人。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此外,追诉时效还有中断和延长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追诉时效的中断。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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