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违约状态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在法律里,持续违约状态指的是违约行为从开始后一直不间断地持续着,没有停止。比如,一方在租赁合同中一直拖欠租金,这种拖欠行为持续存在,就属于持续违约状态。 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你不向法院请求保护你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可以不履行义务了。 对于持续违约状态中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持续违约状态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违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在违约行为持续期间,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只有当违约行为结束,权利人才能准确知道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总额,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合理。例如,在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只要污染行为还在持续,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就一直在扩大,只有污染行为停止,才能确定最终的损害结果,诉讼时效也就从这时开始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违约行为是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每一期的付款义务都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若买方某一期未按时付款,那么从该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卖方就知道自己这一期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就可以开始计算这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不过,如果整个合同是一个整体的债务关系,只是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那么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