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有效期限。通俗来讲,就是在这个期限内,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能再处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两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计算,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两次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每一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都要分别计算。比如,张三在2023年1月有一次违法行为,在2024年3月又有一次违法行为,这两次行为没有关联,那么第一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从2023年1月开始算,到2025年1月截止;第二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从2024年3月开始算,到2026年3月截止。 要是两次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就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触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继续状态则是指违法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例如,李四在2023年6月到2024年8月期间,持续进行某类违法经营活动,这种情况就属于继续状态,其追诉时效从2024年8月这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内,违法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那么前一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从后一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也就是所谓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例如,王五在2023年7月有一次违法行为,在追诉时效内的2024年5月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那么2023年7月那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从2024年5月重新开始计算。 总之,准确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关键在于判断两次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