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
我在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我想知道这工伤护理费是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来确定具体金额呢?心里没个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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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或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计算方式。 首先,要确定护理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里的统筹地区一般是指所在的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可通过当地统计部门或社保机构查询。例如,某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那么他每月可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50% = 2500元。 其次,在工伤治疗期间,如果职工需要护理但还未评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关于护理费用的计算,通常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比如当地护工每天的报酬是200元,那么单位就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护理费。如果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职工请人护理产生了费用,单位应按照实际合理的费用进行支付。 另外,如果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护理依赖程度发生变化,也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后,按照新的护理等级来计算护理费。总之,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职工和单位都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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