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计算增值税是否要减去支付金额?

我在做公司税务计算时,对增值税的计算不太清楚。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需不需要把支付出去的金额减掉呢?不太明白这个规则,想知道准确的计算方法,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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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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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这里的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而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是要减去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支付金额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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