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变动该如何办理?
我之前和前妻签好了离婚协议,现在因为一些情况,我们想对协议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进行变动。但不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是直接双方重新签一份就行,还是要走什么特定的法律程序呢?有点迷茫,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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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通常就生效了。如果要对其进行变动,需要分情况来看。 若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此时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这是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表达,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所以双方有较大的自由来变更协议内容。 要是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若双方自愿对协议内容进行变动,那么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对原离婚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里的合同就包括离婚协议。 然而,如果双方就协议变动无法达成一致,一方想要变更协议内容,比如对财产分割反悔,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会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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