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该如何维权?

我家房子拆迁,当时签了拆迁协议,但后来发现补偿不太合理,感觉自己签亏了。现在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直接反悔吗?还是有其他合法途径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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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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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了拆迁协议后,如果对协议内容不满意,仍然是有一定的维权途径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搞清楚拆迁协议的性质。拆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拆迁协议一般以书面形式呈现,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签了协议后发现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是可以主张撤销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对拆迁政策、补偿标准等存在重大误解,导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 若存在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还有,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拆迁方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被拆迁人也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 要是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情形,但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还可以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看能否达成新的补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行政救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行政救济也无法解决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签了拆迁协议后不满意,被拆迁人不要惊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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