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已交付后被查封,该如何维权?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权途径。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法律概念。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进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这里你的房子未办理预告登记。而房子被查封,通常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限制房屋的交易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你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具体来说,你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比如与开发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证明你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证据(如交房手续、物业费缴纳凭证等)、支付购房款的凭证等。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附上这些证据材料。法院会对你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你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进一步维权。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你需要向法院说明你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什么该权益能够排除法院的执行。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通过这些途径,你可以在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已交付后被查封的情况下,尝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