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承诺的回迁房七八年还没兑现,该如何维权?
当征收方承诺的回迁房七八年还未兑现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关于回迁房的约定通常是以征收补偿协议的形式存在的。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它明确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括回迁房的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当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回迁房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征收人可以先尝试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指出征收方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尽快交付回迁房,同时可以要求征收方承担因延迟交付回迁房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比如额外的租房费用等。
如果协商不成,被征收人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不履行回迁房交付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征收方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征收方存在违约行为,会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除了行政复议,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以征收方未按照征收补偿协议交付回迁房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方协商的记录、因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证据等。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征收方违约,会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当遇到征收方承诺的回迁房长时间未兑现的情况时,被征收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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