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该如何维权?

我和我爱人婚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他名下。结果他没跟我商量,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知道后特别生气,也很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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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房产维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夫妻关系中,房屋作为重要的共同财产,若一方擅自出卖,另一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维权。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概念。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维权方式。 第一种情况,如果房屋还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此时,不知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该处分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买受人是否知道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一旦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就不会被过户给买受人,从而保障了另一方的权益。 第二种情况,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这时候就需要看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买受人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另一方无法要求追回房屋,但可以要求擅自出卖房屋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房屋被出卖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沟通,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要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房屋等财产的归属和处分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当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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