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票据行为进行分类?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票据行为的分类。 从票据行为的性质上分类,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也叫主票据行为,指的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出票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比如,甲公司开出一张支票给乙公司,这就是出票行为,它是其他票据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我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也叫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的作用主要是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例如,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开的支票后,又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仅适用于汇票。比如,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汇票,B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交给付款人C银行,C银行承诺到期付款,这就是承兑行为。《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比如,D公司为E公司持有的票据提供保证,当E公司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D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从票据行为的范围上分类,可分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和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广义的票据行为则是指一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划线、涂销等行为。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它能够使票据关系消灭。例如,银行在支票到期时向持票人支付款项,这就是付款行为。《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了解票据行为的分类,对于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票据业务中,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票据行为,以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