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如何分类,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事证据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比如犯罪现场留下的凶器。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像合同、信件等。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鉴定意见是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作的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接下来,我们说说哪些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说,如果通过殴打、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证人证言等是不合法的,要被排除。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解释清楚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刑事诉讼中,了解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合法性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运用和审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