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过去16年该怎么赔偿?


医疗事故过去16年的赔偿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重要法规。它对医疗事故的分级、处理程序以及赔偿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条例,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医疗事故中,如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已经超过16年,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已过。 不过,诉讼时效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在这16年期间,你因为客观原因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诉讼时效。 如果诉讼时效没有问题,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总之,医疗事故过去16年要获得赔偿,首先要确定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若未过或有合理理由延长时效,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