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诈骗,债权人能否起诉担保人?


在债务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起诉担保人,需要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债务人诈骗的情形下,如果主合同因诈骗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原则上也会无效。不过,若担保人存在过错,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即使债务人存在诈骗行为,债权人依然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只要担保人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需要履行担保义务。比如在一般保证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