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出院后该如何补偿?
之前我意外受伤,对方把我的医疗费用都付了。现在我出院了,不知道除了医疗费,我还能让对方补偿哪些方面,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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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已经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出院后的补偿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误工费。误工费就是因为受伤没办法正常工作,从而损失的那部分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时,一般按照你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算。要是你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你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没办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就参照你所在地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次是护理费。如果你在出院后还需要别人照顾生活,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还有交通费。你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对方也需要赔偿。一般需要你提供正式的票据,并且这些票据要和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也是可能涉及的补偿项目。为了促进身体恢复,你在出院后可能需要加强营养,这个费用对方也应该适当承担。法院通常会根据你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营养费的具体数额。 如果这次受伤导致你残疾了,对方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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