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
我在遇到危险时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结果给别人造成了损害。我现在特别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赔偿。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紧急避险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怎么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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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危险来临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不得已损害了较小的利益。 在赔偿责任的划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如,甲为了躲避乙驾驶失控的车辆,不得已撞坏了丙的物品,那么乙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当对丙的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超过必要的限度”则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在实际判断紧急避险是否适当以及责任如何承担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危险的紧迫程度、避险行为的必要性、造成损害的大小对比等。例如,为了避免轻微的车辆刮蹭而选择撞坏昂贵的公共设施,就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对于因紧急避险引发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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