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迟迟不建该如何补偿?


在遇到安置房迟迟不建的情况时,补偿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如果拆迁人未能按时建设并交付安置房,就构成了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补偿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货币补偿。如果安置房短期内无法建成,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对安置房进行货币补偿。这是因为安置房的价值是可以通过市场评估来确定的。被拆迁人可以拿着这笔钱去购买其他合适的住房。 二是过渡安置补偿。在安置房建设延迟期间,被拆迁人可能需要继续租房居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所以,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费,以弥补被拆迁人在等待安置房期间额外支出的租房费用等。 补偿的标准,一般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会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有关于安置房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标准的条款,那么就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协议没有约定,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租房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总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在遇到安置房迟迟不建的情况时,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