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

最近在考虑离婚相关事宜,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是很清楚具体含义。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况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它在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判定和执行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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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因为一方做了某些特定的错事,导致感情破裂最后离婚时,没有做错事的一方可以要求做错事的一方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也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二是与他人同居,即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像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对年老、年幼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管不顾;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个兜底条款,比如通奸、赌博、吸毒等严重过错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表明,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而且要是夫妻双方都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同样不支持。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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