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先说物质损害赔偿。这主要是因为过错方的侵权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就涉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像一方实施家暴把另一方打伤,另一方去医院看病花费的费用,以及请假耽误工作少挣的钱,这些都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它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这些相关费用 。 再说说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上的严重痛苦,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以给付精神抚慰金的形式。其数额会根据很多因素来确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就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物质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痛苦而给予的赔偿。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