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雇员工应如何赔偿?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雇员工,赔偿情况需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公司的解雇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常说的代通知金),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如果公司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等情况,那么公司要支付的是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正常经济补偿是3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就是6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员工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解雇通知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是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一种补偿。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