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羁押必要性审查如何进行?

我家里有人被羁押了,我想了解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是怎么进行的。比如由谁来启动审查,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审查的结果会如何处理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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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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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进行方式。首先是启动方式,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职权启动,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接着是审查流程,受理后,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审查方式有多种,比如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最后是审查结果及处理,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不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具有羁押必要性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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