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构成该罪的条件。 首先是主观方面。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伪劣化肥还进行销售。如果商家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化肥是伪劣产品,比如因为供应商欺诈等原因,那么一般不构成此罪。不过,商家有义务对所售商品进行基本的审查,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审查,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是客观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销售假化肥,这里的“假化肥”是指化肥所含的成分与产品说明不相符,根本起不到化肥应有的作用;二是销售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例如因为储存不当等原因,导致化肥原本的有效成分失效;三是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进行销售,比如化肥的某项关键指标不达标,但商家仍然当作合格产品售卖。 最后是结果要件。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必须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属于“较大损失”。这里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使用伪劣化肥导致农作物减产、绝收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要判断是否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个因素。作为农资销售者,一定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