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且女方提出离婚财产该怎么分?
我老婆有精神病,现在她提出要离婚。我们结婚这些年有一些共同财产,像房子、存款之类的。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财产要怎么划分,是会平均分配,还是会有特殊的规定偏向她?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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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有精神病且提出离婚,财产分割首先看双方能否协商。若能协商一致,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分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 要是协商不成,那就涉及法律层面的处理了。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对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据一定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女方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女方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女方予以适当的关照,可能会给女方更多的财产份额。 此外,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足够的经济承受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也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具体帮助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总之,女方有精神病且提出离婚的财产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在法律上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婚后因特定原因(如人身损害赔偿)而明确只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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