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寻衅滋事如何定罪?
我跟人发生了点冲突,对方说我这是行政寻衅滋事。我不太懂这个,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构成了这个。我就想知道行政寻衅滋事到底是怎么定罪的,依据是啥,我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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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并没有“行政寻衅滋事”这样的表述,与之相关的主要是治安管理领域的寻衅滋事行为和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 首先来说治安管理方面。寻衅滋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的寻衅滋事行为指的是,一些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地惹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比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对于这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看看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要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标准。这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总之,区分治安管理层面的寻衅滋事行为和刑法里的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如果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如果情节严重,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就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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