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如何定罪?


拐卖儿童罪是一种性质恶劣、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制裁措施。下面将详细解释拐卖儿童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拐卖儿童罪。简单来说,如果有人为了赚钱,把孩子拐走卖掉,或者参与了这个拐卖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比如帮忙接送孩子,那都属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关键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一定钱财的情况,如果不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如果是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能力,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于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也有明确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些情形都是基于拐卖儿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量刑的。例如,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由于其在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量刑也更重。而像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这种行为,因为婴幼儿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犯罪行为更加恶劣,同样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